南开区为企服务高频事项应答手册
南开区中小微企业发展指南(十)
生产经营篇
科技
天开高教科创园综合服务中心设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窗口,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后,可持有效期内的合同文本3份、技术合同技术收入核定表3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方承诺书1份以及其他相关登记材料于工作日工作时间至6号服务窗口进行登记。
咨询电话:022-87028855
经认定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减免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市级科技政策享受(如申报天津科技奖)等方面均有一定政策支持。
负责单位:南开区科技局,地址:南开区红旗路263号A座823,咨询电话:87875863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提供各类服务的技术转移机构(高校院所类、行业类、服务类、区域类技术转移机构)
对高校院所类、行业类、服务类、区域类技术转移机构的服务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机构,按照不超过30万元的额度给予补助;考核结果为良好的机构,按照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给予补助。
2.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提供各类服务的技术转移机构(市级成果展示交易平台)
对市级成果展示交易平台服务效果进行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南开区科技局,地址:南开区红旗路263号A座823,咨询电话:87875863
政策依据:《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津科规〔2023〕3号)
非清真食品经营
应向南开区市场监管局(咨询电话:87773616)或市场监管所申请办理(见下表南开区各个市场监管所地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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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城厢西路366号2楼 |
27561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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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开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青年路309号(格调春天商业街左侧) |
27461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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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南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南开二马路45内53号 |
27250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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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黄河道398号 |
27695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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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苑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华锦路35号214 |
2373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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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顶堤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楚雄道与淦江路交叉口北100米 |
27876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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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道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禧顺花园12号楼底商 |
27695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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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府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三潭路卧龙南里7号楼旁 |
27492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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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公园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庆丰路与望园道交口来福里小区1号楼旁 |
23378720转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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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中心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庆丰路与望园道交口来福里小区1号楼旁 |
23378720转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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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路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三区1栋10号5楼 |
27519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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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兴街市场监管所 |
南开区灵隐道89号 |
27481072 |
1.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是指符合本政策适用情形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包括食品销售连锁企业、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通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评审后,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并作出书面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先行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将许可审查中的现场核查环节调整至发证后30个工作日内实施。
2.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同一品牌,具有同一企业总部(含总部授权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总部”),实施统一的采购配送、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品牌管理等规范化管理,并在京津冀范围内已开设10家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本市至少开设1家门店),且各门店经营项目、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相同或相近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
3.企业总部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经营连锁管理能力,依法取得经营项目包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或“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对分支机构、中央厨房、门店等的食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非本市企业总部跨省在我市开设连锁门店的,应当完成跨省从事食品销售连锁或餐饮服务连锁管理活动报告。
4.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方式只适用于直营连锁门店。
三、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企业总部可以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评审申请书》;
2.企业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食品安全统一规范管理体系报告(涵盖原料采购、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配送管理、投诉处理、应急处置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操作规程);
4.标准化门店设备设施布局和操作流程;
5.上一年度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报告(含对本市各门店全覆盖实地巡查情况);
6.通过“互联网+智能监控”或“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对中央厨房、门店等的经营过程关键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重点检查评价的证明材料。
已通过评审的食品经营连锁企业,其新开办的直营连锁门店可以申请适用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方式,向门店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2.企业总部《评审公告》(由系统自动关联获取);
3.《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审批承诺书》
政策依据:《天津市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先证后核”信用承诺审批实施办法》
在天津市(含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从事仅销售(含利用自动设备)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下同)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对应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盐批发”。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管理工作。
企业类申请人在办理经营主体设立登记时一并办理备案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级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办理备案。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类型经营主体及单独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业务的企业类申请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备案。
1.线上办理途径。备案人可通过“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http://spxk.scjg.tj.gov.cn)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模块,进行首次备案、信息变更、备案注销等事项办理。
(1)新设立的经营主体备案
经营者可在办理经营主体设立登记时,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tj.gov.cn)主题业务的“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平台”,一并填报备案需采集的信息。完成经营主体设立登记和备案信息填报后,相关信息将自动推送至“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
(2)已登记注册经营主体备案
a.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可通过“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办理备案。
b.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涵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涉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相关经营范围变更的,可通过“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平台”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不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可通过“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模块,提交《信息采集表》单独办理备案。
2.线下办理途径。食品经营者可直接到线下窗口领取并填写《信息采集表》,由备案部门将相关信息录入“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
材料齐全的,获得备案编号。食品经营者对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政策依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足20m2、经营规模小、设施简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小餐饮经营场所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包括餐饮具、容器、工具等)区域面积不小于6m2。应当设置专间的,面积不小于4m2。
小餐饮包括城乡自办宴席承办者。
小餐饮实行许可管理,取得小餐饮许可证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申请小餐饮许可,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所提交下列材料:1.小餐饮许可申请书;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5.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经营地址门面正面、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的照片。身份证、营业执照能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复印件。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按照各区政府相关部门划定的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等规定,摆摊设点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者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包括餐车(亭)摊贩。
流动食品销售摊贩,是指在农村集市中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流动食品经营者,参照食品摊贩管理。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取得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的,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申请食品摊贩备案,应当填写《食品摊贩备案办理表》,并向当地市场监管所提交下列材料:1.办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3.餐车(亭)摊贩应当提供餐车(亭)的照片和政府相关部门允许摆放区域的证明。
政策依据:《天津市小餐饮、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在京津冀三地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1.销售食用农产品;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3.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4.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5.用餐人数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还开展其他食品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食品经营者,无需提供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材料;仅从事食品销售类经营项目的无需提供操作流程);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已在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体现的无需单独提供)。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政策依据:《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在本市设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取得备案号。
在本市设立的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市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外省市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自在本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其在本市实际从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业务的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提供相关信息,并填写《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信息登记表》。
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信息登记表;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提供);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备案号。
政策依据:《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备案。在本市有多个贮存场所的,应当分别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备案信息包括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冷藏冷冻库名称、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贮存品类、贮存形式、联系方式等内容。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办理备案,应当提交《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能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复印件。
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办理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理备案,出具《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凭证》。区市场监管局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市市场监管委或区市场监管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
政策依据:《天津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清真食品经营
南开区民族宗教委,咨询电话:63012104。
这是为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保障少数民族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民族团结与和谐。
不按规定领取、悬挂清真标志牌的,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准按清真食品出售。
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符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条件的市场主体,颁发清真食品备案证和清真标志牌,授予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法定资质。
清真食品系指符合回、维吾尔、哈萨克、东乡、柯尔克孜、撒拉、塔吉克、乌孜别克、保安、塔塔尔等少数民族饮食习惯的食品。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不含动物肉类、乳类、油脂及其衍生物成分的食品,不在清真食品备案范围,不应冠以“清真”字样。
1.登录http://mzzj.tj.gov.cn/(天津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进入“清真食品”栏目;
2.电话咨询所在区的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南开区民族宗教委咨询电话:63012104。
包括清真食品备案证和清真标志牌(铜牌)在内,清真食品备案全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政策依据:《天津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医疗健康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2.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3.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
4.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5.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6.鼓励从事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二)申请材料
具体申请材料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查询,查询路径为:



(三)办理渠道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tj.gov.cn/#/home)首页搜索栏中输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办理”,在检索结果中点击相关事项,查看办理指南并进行在线办理。
信息来源: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网址:https://zwfw.tj.gov.cn/#/home
可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s://zwfw.tj.gov.cn/#/home),搜索栏中输入“医疗机构许可”等有关内容,在查询结果中查看办理指南,可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网上办理。
(一)申请条件
1.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品种相适应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可以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药品销售业务人员;
2.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陈列、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同时经营其他商品(非药品)的,陈列、仓储设施应当与药品分开设置;在超市等其他场所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
3.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符合规定的条件;
4.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制度、符合质量管理与追溯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

二)申请材料
具体申请材料可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查询,查询路径为:
(
三)办理渠道
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s://zwfw.tj.gov.cn/#/home)——搜索关键字“药品经营”——点击“在线办理”。
信息来源:天津网上办事大厅
网址:https://zwfw.tj.gov.cn/#/home
可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s://zwfw.tj.gov.cn/#/home),搜索栏中输入“诊所备案”,在查询结果中查看办理指南,可点击“在线办理”进行网上办理。


外资外贸
天

津海关官网-在线服务-电子口岸-电子口岸制卡业务办理指引,内附办理流程及相关申请单格式。业务咨询电话022-85194004。
(一)问题场景
市民所在公司为外贸企业,其企业出口的产品被外国企业要求提供原产地证,应如何办理?
(二)服务路径
第一步 网上申报入口
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
进入“业务应用”中“口岸执法申报”模块“原产地证”。

也可登录“海关政务服务”
网址:https://online.customs.gov.cn/
进入“我要办”—“税费业务”—“原产地证书签发”。

第二步 企业信息维护
1.对于首次申领原产地证书,且未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系统”登记的企业,进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维护”,自行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勾选“申请人承诺”,点击“提交”按钮。
2
.对于首次申领原产地证书,且已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系统”登记的企业,进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维护”—“同步海关企业通用资质信息”,系统会自动反填企业相关信息。同步完毕勾选“申请人承诺”,点击“提交”按钮。
自
行填写相关信息或由系统自动反填信息提交后,刷新界面,当“同步状态”展示为“同步成功”时,则表示信息维护成功。
提示:对于非首次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若信息发生变动,请进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维护”模块进行变更。
第三步 证书申报
货
物出口前或出口时,企业可进入“海关原产地证书”—“证书申请”,进行网上申报。
提
示:各类原产地证书填制规范可参考“系统公告”相关内容。
第
四步 证书签发
目前,企业可通过套打和自助打印两种方式打印纸质原产地证书。
1.套打证书,海关现场签发形式:
企
业使用空白原产地证书,自行通过针式打印机套打证书,在证书声明栏签字并加盖中英文印章(ECFA证书除外),至海关窗口办理签证手续。
2
.自助打印形式:
对于目前开通自助打印模式的原产地证书,企业可进入“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证书打印”,自行用A4纸,彩色双面打印出原产地证书。
若
有需要,产品生产企业可进入“海关原产地证书”—“原产地预先核实”模块,如实准确地填写货物原材料、零部件和加工工序等信息,并向企业所属海关发起产品预审申请。

问题场景
-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免税发票如何开具?
- 出口退(免)税备案及备案变更的流程如何办理?
跨境纳税人缴费人可关注“天津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税法宣传”内的“税路通·e企津彩”栏目,通过“跨境问答”版块了解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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