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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送达公告
来源:天津市星空平台官网入口手机版app长虹街办事处 发布时间:2026-02-13 14:09

菅秀利:

你于2026年1月30日在天明街和汾水道交口东南侧实施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两处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街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对你作出(长虹街责停(改)通[2026]0009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你于2026年1月30日在天明街和汾水道交口东南侧实施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两侧堆放物品(货架)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我街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你作出(长虹街责停(改)通[2026]0010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我街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30日当面向你宣读上述两份执法文书,并要求送达给你,你拒绝直接接收执法文书,拒绝留置送达执法文书;2026年2月6日,我街通过EMS(快递单号:1203197545813)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长虹街责停(改)通[2026]0009号)《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长虹街责停(改)通[2026]0010号),邮寄到你所做登记的送达地址,被拒收。现我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将上述执法文书,予以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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