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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天津市南开区财政服务中心:
为促进集中采购机构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采购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你中心开展监督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本次考核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等。
二、考核内容
本次考核的内容是2025年度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
(一)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规范运行情况。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情况。包括内部操作规程制定、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建设等情况。
(三)基础工作质量情况。包括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文件归档及备案、采购价格、资金节约等情况。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法定采购方式的完成时限、政府采购项目废标(终止)、质疑答复、采购人和供应商满意度等情况。
(五)被处理处罚情况。包括2025年度被财政、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情况。
(六)集采机构竞争试点开展情况。主要考核2025年度组织实施的本市市级和其他区预算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情况。
三、考核方式和评价
(一)考核方式
此次考核通过抽查部分项目档案(不少于8个),审查相关内部文件资料、组织问询采购当事人、填写调查问卷等方式实施,并严格对照《2026年天津市南开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二)考核评价
考核实行百分制。综合得分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对存在《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第二十七至三十条情况的,也视为考核不合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工作安排
考核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26年4月1日至4月30日。
(一)开展自查。财政服务中心根据检查方案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内容包括代理政府采购业务规范运行情况、基础工作质量情况、服务质量情况以及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内容形成自查报告,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一并报送。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4月10日前完成。
(二)书面审查。考核组将随机抽取部分采购项目档案进行书面审查,重点检查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发布、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采购合同、质疑投诉、废标情况等内容,向采购人、供应商发送调查问卷,调查采购人、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满意度,编制初步的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4月20日前完成。
(三)现场检查。考核组重点考核财政服务中心执行法律法规制度、内控机制建设、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内部培训等情况。结合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确认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4月25日前完成。
(四)整理通报。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形成书面考核意见,经审核后将考核结果进行信息公开。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
五、有关要求
财政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考核工作,应安排专人积极配合考核组完成监督检查工作,对故意隐瞒情况、擅自修改档案材料以及拒不配合考核工作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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