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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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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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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机关 |
执法对象 |
执法类别 |
办理结果(执法结论) |
程 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条件 |
违反法条 |
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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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南开健嘉康复医院 |
行政处罚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29897.90元;2.处以(0.5倍)14948.95元的罚款。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6〕第27号 |
涉嫌存在“重复收费、过度诊疗”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之规定。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之规定;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二)、(三)项及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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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市民政局老年病医院 |
行政处罚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23409.90元;2.处以(0.5倍)11704.95元的罚款。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6〕第28号 |
涉嫌存在“重复收费、过度诊疗”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七)项之规定。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七)项之规定;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八条第(二)、(三)、(六)、(七)项及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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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南开济兴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红旗路医院 |
行政处罚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3295.45元;2.不予处罚。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6〕第26号 |
涉嫌存在“过度诊疗”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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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天津市南开区医疗保障局 |
天津市民政局残疾儿童康复中心 |
行政处罚 |
1.责令退回医疗保险基金312元;2.不予处罚。 |
普通程序 |
津南开医保处字〔2026〕第25号 |
涉嫌存在“过度诊疗”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
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规范天津市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津医保规字〔2021〕10号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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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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