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开华仁医院 南环罚〔2026〕22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8-03 17:3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2026〕22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南开华仁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2010477361715XH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郑金魁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2026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正常营业,涉及内科、科室、骨科等,已安装污水处理设施。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因故障无法运行,负责人表示6月3日(周三)发现该处理设施出现故障,并采取应急措施,但未在十二小时内向南开区生态环境局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6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6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关于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故障应急处置情况说明》《污水消毒记录》《检测报告》及现场拍摄的视频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水污染防治设施因异常情况影响处理效果或者停止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十二小时内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6年7月20日作出《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事告〔2026〕2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6年7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截至2026年8月2日,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事告〔2026〕22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审核,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水污染防治设施因异常情况影响处理效果或者停止运行,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之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对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似的同类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当保持基本相同。”的规定,鉴于你(单位)2026年6月5日积极开展维修,并同步采取应急措施,具有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故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壹万元(1.00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水污染防治设施因异常情况影响处理效果或者停止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十二小时内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星空平台官网入口手机版app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11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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