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明鑫建筑材料经营部(王明月) 南环罚〔2026〕29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8-03 17:25: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2026〕29号

 

天津市南开区明鑫建筑材料经营部(王明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04MA06B9P73A   

经营场所(实际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怀安环路与三潭路交口东南侧鼎域名邸3号楼1门1803(南开区雅安道桥旁剑川路辅路东侧南开区环境卫生管理二所对面)

经营者:王明月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在实际经营场所贮存砂土、砂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密闭场所。2026年6月25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场未苫盖物料约占地376平方米,属于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关于处理明鑫砂石料厂扬尘问题的通知》《2026年6月25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6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6年7月20日作出《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2026〕2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7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截至2026年8月2日,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2026〕29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审核,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自由裁量结论合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结合《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8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100平方米<物料占地面积≤500平方米,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单位)2024年至今因同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我局立案处罚一次,故我局:

对你(单位)处罚款叁万伍仟元(3.50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星空平台官网入口手机版app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11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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