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实丰华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南环罚〔2026〕39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8-17 09:00: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2026〕39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实丰华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MA06TET46F

住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昕瑞园一号楼203

法定代表人:赵红杰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6年7月17日,我局对天津市江旭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长江道102号装饰装修改造项目进行检查,该施工工地位于长江道咸阳路口,属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5〕2号)规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类禁用区。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施工工地有1台久保田液压挖掘机(型号:KX155-5;发动机型号:KUBOTA V2403;柴油机型号:V2403-M-D1-ET06;型式核准号:CNFCG20973720006;排放阶段:第Ⅱ阶段)正在作业。上述挖掘机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5〕2号)规定的一类禁用区禁止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经核实,上述挖掘机为你(单位)所有并入场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7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7月27日询问笔录》《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院内管沟开挖施工合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津政规〔2025〕2号)及现场拍摄的视频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考《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8项“使用1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处5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8月5日作出《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2026〕3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拟处罚款5万元),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8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截止2026年8月14日,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2026〕39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一致认为应对你(单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作出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故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伍仟元(0.50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禁止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星空平台官网入口手机版app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11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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