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峯(天津)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南环罚〔2026〕28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9-02 17:05: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2026〕28号

 

当事人名称:宇峯(天津)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5661386820

住所:南开区延安路延长里3-5-102

法定代表人:王艳晶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接线索推送,我局2026年7月1日对你(单位)调查,你(单位)于2011年1月6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制冷设备安装、设计、批发兼零售,安装维修作业中涉及HCFC-22及R134a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

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7月1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被委托人提供日常维修作业中使用的R134a物质照片;另查明2025年5月23日,你(单位)从天津市河西****公司采购HCFC-22物质15.120吨用于维修作业,截至2026年7月1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

以上事实有《工作流转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7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7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检索截图》《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及现场检查视频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6年7月23日作出《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事告〔2026〕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6年7月28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6年7月30日和8月4日,你(单位)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希望根据事实情况秉公执法:1.我们负责维修灌注,不销售不存积空调制冷剂;2.我公司为制冷协会会员单位,2025年10月参加宣导进行网上申报,当时申请过,账号密码问题无法登录,环保局注册网站有问题。3.从天津市河西****公司2025年5月23日采购HCFC-22物质15.12吨用于维修作业,属无稽之谈。

2026年8月18日,经复核:1.对第1条申辩理由不予采信。经现场核查及你(单位)自述确认,主营业务包含空调制冷设备维修,实际开展R134a等受控物质加注作业,属于条例明确规制的需备案主体。2.对第2条申辩理由不予采信。你(单位)称账号密码异常、操作失误等问题,系自身管理疏漏,不属于法定免责减责情形,其未备案的违法事实清楚、主观过错明确。3.对第3条申辩理由部分采信。税务部门提供的当你(单位)发票进项明细显示,2025年与天津市河西****公司还存在两笔采购交易,分别采购R410A制冷剂13瓶、R134A制冷剂24瓶。且你(单位)自2017年至今长期采购R22等消耗臭氧层物质。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事告〔2026〕28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申述材料》《复核意见》《进销项明细》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之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情节,故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伍仟元(0.50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星空平台官网入口手机版app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11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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