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鸭溪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南开店 南环罚〔2026〕30号
来源: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6-09-02 17:15:00


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2026〕30号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鸭溪大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南开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925375508

营业场所:南开区咸阳路57号增1增2号

负责人:迟振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接投诉,我局2026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2024年10月开始经营餐饮服务,安装排风机1台,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营业,作业中产生的油烟经集气罩收集,再通过排放管道排放至外环境,系《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3.5规定的无组织排放,违反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5.1“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之规定,属于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

以上事实有《信访处理登记表》《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7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7月8日询问笔录》《2026年7月23日询问笔录》《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房屋租赁协议书》及现场拍摄的视频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作出《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事告〔2026〕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利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26年7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

2026年8月6日,你(单位)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暂时不要处罚:2026年7月8日现场检查后,针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问题,寻找相关技术人员,研究定制治理方案,积极配合工作。同时也找了技术单位生产安装,由于安装需要一定的时间定制,所以请求暂时不要处罚,给予时间整改安装,预计8月15日整改治理安装到位,再通知执法人员检查。

2026年8月27日,经复核不予采信。2026年8月26日对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经调查了解,在7月8日至8月19日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期间,你(单位)仍然正常经营,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油烟排放。你(单位)于8月20日完成油烟净化设施安装并保持正常使用,具有积极改正情节,但不影响长期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违法事实认定。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事告〔2026〕30号)及《天津市南开区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陈述申辩意见》《复核意见》等证据为凭。

经集体审议,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处罚幅度裁量合理。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违法行为发生于《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依据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从旧兼从轻规则,新旧法对应条款处罚幅度一致,故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参照《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故我局: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肆万元(4.00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

(二)关于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领取《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星空平台官网入口手机版app申请复议(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代收,咨询电话:27338206),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南开区生态环境局综合业务科 电话:27034111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136号   邮政编码:300113

 

 

 

                                     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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